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