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被引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