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