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