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重点防范期;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