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重点防范期;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