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