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