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