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注册资金证明;
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