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