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