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