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