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