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