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