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