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