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