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