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国土资源部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