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