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