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