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