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