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