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