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修订后,重新报送备案。
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修订后,重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