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