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