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