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