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