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