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