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九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按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口径填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有争议的,争议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