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其中:

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数据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填报。

2013年6月30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根据债务系统统计数据及审计口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