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