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