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