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在组建承销团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工作时,应当予以负面考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