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