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严格遵守信用评级业管理有关办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及时披露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对披露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债券发行时间后,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财政部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