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