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