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