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