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