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